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金婺建罚决字〔2020〕第1号
当 事 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案 由: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
莘畈乡特色街立面整治项目,由莘畈乡政府(建设单位)委托给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于2019年7月订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为工程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该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为周**(具体工作分别由张*、鲍**二人经办),其中鲍**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外聘人员。经初步调查,2019年12月17日,莘畈乡政府向婺城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时,由婺城区财政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该项目的拨款申报材料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壹张工程预算审核批复意见书是伪造的,并与当日将该情况反馈给莘畈乡政府,莘畈乡政府接到反馈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塔石派出所报案,及通报给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该企业向鲍**询问了解后,承认在拨款申报材料中的工程预算审核批复意见书是由该企业工作人员鲍**通过私刻公章伪造的,并由其本人提供给婺城区财政局,同时还发现在其所经办的其它项目当中也有类似情况。经我局向塔石派出所调查了解,查明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鲍**因私刻公章被拘留8天的处理。鉴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内部监督管理缺失责任。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婺城区莘畈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金**、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吴**)。
证据二: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金**、吴**)。
证据三: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委托书,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四: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证据五:金华市婺城区莘畈乡人民政府与浙江展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证据六: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批复意见书(婺财[2019]第(56)号)复印件。
证据七:婺城区公安分局塔石派出所对鲍**的处理材料。
2月15日,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理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如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对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表示认可,未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当事人具体经办人员涉嫌伪造《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批复意见书》的违法行为一案,经调查和研究,本机关认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从事莘畈乡特色街立面整治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当中,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导致该项目审价及后续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从而无法支付项目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伪造造价数据或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规定。
根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由于当事人对内部监督管理的缺失,造成本事件的发生,导致该项目审价及后续程序存在严重缺陷,从而无法支付项目工程款,以及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要从严从重处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理。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各营业网点缴纳(账户: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9610101040017202-782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婺城区人民政府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