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20-38011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字号:

    婺区政办〔2019〕41号

  • 成文日期:

    2020-01-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GWCD 01-2019-000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1-17 09:00:09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分享:
         
  • 政策解读(文字版)
  •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婺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婺城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实现农村饮用水的专业化、标准化、长效化和信息化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浙水农〔2016〕1号)、《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浙水电〔2019〕18号)、《金华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金政办发〔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推行标准化从严管理:严格水源保护、严格水质监管、严控用水定额、严格依规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农村饮用水工程供水安全,全面提升水质合格率。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要符合《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城乡一体化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三)推进城乡供水和农村饮用水“数字化”管理,建立“一张信息网”的智慧农饮水信息平台,将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纳入平台,逐步接入水质检测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

    二、管理体制

    (一)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实现城乡饮用水“同质、同标、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的所有权、管理权。

    (二)建立农村饮用水县级统管长效管护和“三个责任”体系。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是农村饮用水行业监管责任单位。

    (三)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会同乡镇(街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建立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卫生指导,配合区水务局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进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属地政府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落实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督促做好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理工作。

    农村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水源地巡查;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村两委应将水源保护、水费收缴和节约用水宣传等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水费收缴工作,协助第三方运维公司做好本村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四)科学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供水范围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水务局备案。

     三、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定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二)农村供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城乡一体化农村供水工程,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进行专业化管理。已经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按照供水区域分别由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或金华市金西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区政府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分年度对乡镇(街道)、村自建管网进行提升改造,按照“成熟一批,移交一批”原则移交供水公司管理。

    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建管合一,承建单位落实管理人员和职责,负责供水管理。

    单村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专业化服务。

    (三)农村供水应实行计量收费,鼓励实行阶梯式计价收费。

    1.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物价部门定价管理;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指导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2.为了进一步提高节水减排意识,单村供水按政府指导价(1元/吨)收取,实行年度定人定额、先收后返制度。

    3.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由农村供水单位收缴;单村供水水费由所在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收缴,属地乡镇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的水费收缴管理。

    4.水价和水费收支情况应在受益范围内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价需变更时,应按照程序重新确定。

    5.用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如在规定时间内拒缴水费,农村供水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供水单位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的,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户的供水。

    (四)农村供水工程应设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城乡一体化和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由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或金华市金西自来水有限公司从水费收入中计提。单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和管网维修养护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列入年度预算。

    (五)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六)农村供水工程宜运用信息化技术,安装信息化采集终端,监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管护人员巡查到位情况。

    (七)由区水务局建立区级农村供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厘清供水工程、供水水源、供水范围和对象、相关责任等基础信息,加强水源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水质检测信息、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信息及标准化运行管理等信息联网互通,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档立卡和“数字化”管理。

    (八)农村供水工程应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立供水工程责任牌(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标注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成年月、水源地、工程规模、供水人口、供水服务电话等内容。厂房外观形象干净整洁,厂房内制度上墙。

    (九)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水务局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时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水务局。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十一)农村供水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四、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和水质管理

    一)水源地划定。

    1.日供水规模在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由区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所在乡镇(街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供水水源,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明确保护范围,设立标识标牌并纳入村规民约。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

    2.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4.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5.堆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四)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由农村供水单位或县级统管机构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并接受卫生部门监督检查。

    (五)农村饮用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报区水务局和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六)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七)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区水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村供水水源。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区水务局和有关乡镇;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农村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八)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五、监督考核

    (一)农村供水工程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名单应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布,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反馈用户投诉并做好记录,接受用水户及社会监督。

    (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区“五水共治”工作年度考核。

    六、附则

    本办法自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