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19-39088

  • 文件名称:

    婺政复决字〔2018〕40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19-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婺政复决字〔2018〕40号

    日期:2019-08-10 10:02:06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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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申请人:施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X的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某小区的旧小区改造,引发小区内及商户停车难的问题异常突显,行政执法应鉴于事实情况,给予人性执法。某药房(违停地点),在未分配车位并一直未有指导性意见,且事发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口头协定停车时间(20点-10点)——允许停车在非盲道靠店铺门口位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丰亭西路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进行执法时,发现浙GX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丰亭西路人行道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执法队员当即在违停车辆的车窗上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浙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作出了处罚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停车地点未施划停车泊位事实清楚,涉案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客观上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人行道是为保障行人通行权而设的,申请人在道路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当时驾驶人员不在现场,客观上自然会产生影响通行的后果。且从现场拍摄的证据来看,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某药房门口的人行道上,对行人和车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即使附近的某小区因改造存在停车难的问题,也并非可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浙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作出了处罚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丰亭西路对人行道违章停车执法的过程中,于9点17分发现浙GX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人行道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当即在违停车辆的车窗上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编号为X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X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浙GX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在丰亭西路未施划车位的人行道上,阻碍了人行道上行人的通行,申请人的违法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违停车辆的车窗上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述的理由,并非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9月6日作出的编号X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