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2002599061N/2019-39097

  • 文件名称:

    婺政复决字〔2018〕50号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19-10-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婺政复决字〔2018〕50号

    日期:2019-10-29 14:35:35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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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婺政复决字2018〕50

    申请人:何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服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工龄认定,申请重新认定代课教师期间为连续工龄。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980年9月至1983年2月,先后在原临江乡X小学、Y小学任代课教师,1983年3月考入当时金华市政府创办的农业技术学校农学专业学习一年,1984年4月统一分配到乡镇任农业技术员,1999年1月起,先后在长山乡、白龙桥镇、城东街道等乡镇工作并担任相关领导职务。

    根据(浙人薪【1992】X号)《关于对若干工龄计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4】X号)《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的问题的通知》以及浙人社发【2018】X相关规定,申请人在1980年9月-1983年2月事实上长期从事代课教师工作,今特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确认1980年9月至1983年2月为连续工龄。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厅《关于部分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4]X号)规定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X号)规定,认定代课教师期间为连续工龄的前提: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而申请人于1989年6月30日经金华县劳动人事正式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被招录前为乡镇农技员身份,非民办教师身份,故其任代课教师期间不应认定为连续工龄。

    本案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方面,申请人在1993年即知道审定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在1984年4月,对在1980年-1983年期间的任代课教师期间不认定工龄的行为在1993年10月即知道了该内容,早已过了行政复议期限。

    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登记表》上签署的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即使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六十日,申请人也已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期限。

    综上,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代课教师期间为连续工龄,没有法律依据,也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请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何原系金华市婺城区X街道办事处干部。2018年8月,申请人年满60周岁,依法应当退休。2018年9月5日,被申请人核准申请人办理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登记表》中,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连续工龄起算时间为“1984.04”,连续工龄为“35(虚)”。申请人退休费自2018年9月起计发。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8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要求确认代课教师期间工龄的申请》,认为实际工龄应从1980年9月开始计算。2018年8月30日,被申请人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婺人社信访复字〔2018〕X号),认定其在代课教师期间工龄无法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撤销意见书》(金人社信复字〔2018〕X号),认为申请人的诉求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不服,被申请人应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并引导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被申请人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存在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婺人社信访复字〔2018〕X号),由被申请人15日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意见。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婺人社信访告〔2018〕X号),告知申请人对不服该局核准退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单位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登记表》、行政复议申请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撤销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核准申请人退休,认定其连续工龄起算时间为1984年4月,于2018年9月开始计发退休费。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显然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六十日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何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