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330702000000/2014-37711

  • 文件名称:

    婺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 发布机构:

    婺城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4-04-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婺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日期:2014-04-28 14:07:28 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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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范围

     1、当年列入省、金华市的重点建设项目

     2、当年由区委、区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 

    第三条  考核奖励对象     

    重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区级联系领导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业主单位。

     第四条  奖项内容及奖额   

    1、重点项目建设优胜奖6名,其中:一等奖1名2万元,二等奖2名各1.5万元,三等奖3名各1万元,并授予奖牌。 

    2、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先进奖2名,奖额各5000元,并授予奖牌。

    3、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6名,奖额各1千元,并授予证书。    

    第五条  奖额分配 获得重点项目建设优胜奖的奖额,10%用于奖励区级联系领导,90%用于奖励项目业主单位; 获得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先进奖的奖额,由项目业主单位用于前期项目工作相关人员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条件 

    1、重点项目建设优胜奖的获奖条件: 基本分95分以上,附加分20分以上可评一等奖。 基本分90分以上,附加分10分以上可评二等奖。 基本分80分以上,附加分10分以上可评三等奖。 

    2、重大前期项目先进奖获奖条件:符合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先进奖评定标准。 

    3、先进个人获奖条件:符合先进个人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评奖标准 

    1、重点项目建设优胜奖 基本分100分,附加分50分。基本分100分具体为: 

    (1)前期工作扎实(10分) 

    (2)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要求(25分) 

    (3)资金筹措及时到位(15分) 

    (4)概算不突破,资金管理严格(10分) 

    (5)资料报送及时、准确,管理规范(10分) 

    (6)工程质量优良(10分) 

    (7)严格执行项目管理“五制”(10分) 

    (8)无违反廉政建设及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10分) 

    附加分50分具体为(1、2两项不重复加分): 

    (1)列入金华市重点项目(加10分) 

    (2)列入省重点项目(加20分) 

    (3)争取资金酌情加分(不超过10分) 

    (4)提前完成工程建设计划酌情加分(不超过20分) 

    3、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先进奖 

    (1)列入市、区重大前期工作项目; 

    (2)按年度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3)能对项目进行整体包装上报,争取列入省重点预安排项目或预备项目。

     4、先进个人 

    (1)工作认真负责,能较好完成本职工作,报送资料及时准确; 

    (2)分管的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前期工作项目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3)在立项、资金争取、争列省重点以及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无违反廉政建设及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考核方法 考核分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点办)做到一月一抽查、一季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全年综合考核。 

    1、日常考核:项目业主单位在每月30日前向区重点办报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报表内容填写规范,数字准确真实,字迹清楚,区重点办收集汇总后作为考核依据。 

    2、半年考核:项目业主单位在当年六月底前向区重点办报送项目实施小结。 

    3、年终考核:当年末由区重点办布置项目业单位或责任部门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奖励申请及有关材料和依据上报区重点办,由区重点办进行分项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必要时邀请人大、政协等有关领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重点办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实施项目进行打分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并给予公布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其他 1、 本办法由区重点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9年开始执行。

    婺城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ΟΟ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