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环保分局是婺城区管理全区环境管理、环境监理、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监督辖区内各部门、各系统以及个人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 2、协助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制订各区与环境保护机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3、协助市环保局和区政府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淘汰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城区改造中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本区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4、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监督管理本区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公布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6、管理本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本区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及珍稀危物种保护工作;指导本区生态农业及生态村、镇建设工作;监督本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7、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的创建、巩固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本区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本区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辖区内所有经审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9、负责辖区内所有不含基本建设的工商营业执照申领或年检、年审的环保审批;负责辖区内所有不含基本建设的公司成立的环保审批;负责辖区内第三产业的环保审批及环境管理;负责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及夜间施工的环保审批和管理。 10、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来电、提、议案;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1、负责本辖区限额内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送达和监督工作。 12、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制知识。 13、负责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推广环保科技成果。 14、负责本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负责本区环保干部职工的调配、培训、考核、考勤、职称评聘、退休等工作。 15、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财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6、承办市环保局交办和区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