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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08-3-21 21:18:00 来源:
 

我市调整市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有关通知,市区从2008年开始,对粮食生产的有关扶持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早稻直补标准。继续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除省财政补助之外,市区早稻补助标准,从原有的每亩20元提高到每亩40元,即根据实际种值面积,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20元。

二、推行种粮大户水稻保险。对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下同)以上的种植大户,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规定,实行保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积极推进水稻统一育供秧服务。为了降低育秧环节劳动强度,减少农田抛荒现象发生,市政府支持各区以项目实施的形式对育秧基地实行补助。其中,统一供秧面积在500亩(大田)以上的育秧基地,市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区财政对本区域实施的水稻统一育供秧基地,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补助。

四、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对市区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或接受植保合作社服务的农民,由政府予以每亩40元的补贴,除省承担40%部分即16元外,由地方承担的60%24元部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或区财政承担。其中,市级示范性项目,由市财政承担;其余项目,由区财政承担。

五、全面实施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大力推广应用水稻先进种植技术和品种,力争在3年内使我市的水稻单产有一个明显的提升。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本级实施水稻单产提升工程。

六、鼓励绿色过冬。为制止冬秀抛荒,鼓励多种绿肥,培肥地力,实现绿色过冬,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实施的形式,对市本级连处种植绿肥面积在300亩以上、经济绿肥100亩以上的基地实行专项补贴。

 

 

财政局程智

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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