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7-8-13 19:53:00 来源:区语委办
我省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办法》了。省政府于日前出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义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办法》明确了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事业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推广普通话并非要消灭方言和繁体字。《办法》明确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以及重点人员,以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应达到的标准;《办法》还对应当使用普通话和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以及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情形等作了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比较少,对不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行为缺乏制约措施,不少义务性的规定得不到落实。为此,《办法》强化了执法力度,加强了相关法律责任的刚性规定,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
《办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教师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切实提高教师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使用普通话和推行使用规范汉字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