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之一: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亮点之二:信访问责制度。新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之三: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和体现信访便民原则的重要措施。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另外,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为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亮点之四:依法保护信访人。新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违反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检举、揭发人保密的原则是好的,但在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中,当事机关很难保证信息不泄露,这就要求加强信访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第三方的监督。
亮点之五: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与1995年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即将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亮点之六: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煽动串联他人信访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和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有关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