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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号:市委[2005]17号
发布机构: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7-8-1 10:11:00
主题词:
  生态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确保到2020年建成生态市的目标实现,现就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实施生态建设项目
  1、依照生态市建设的阶段性目标,凡列入生态市建设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编制生态市建设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每年争取若干项目列入省、国家重点项目,争取省、国家的资金支持。2007年前,各县(市)所在地城镇都要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建设及投入运行,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同时,加快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型项目。选择若干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抓点作样,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改造。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优质绿色能源,建设生态建筑。发展循环经济,按“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模式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经省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都要积极实施生态化改造,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提倡中水回用,废水循环利用。
  3、建立生态农产品保护区。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生态农产品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利用城市垃圾、污泥作肥料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建设生态林业。大力建设生态公益林,抓好绿色通道工程、城市绿化建设工程、25度以上生态脆弱山地退耕还林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工程。将绿化纳入新建改建各类公路、铁路、堤防、渠道等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绿色通道的要求加强对已建成的道路等线型工程项目绿化建设。
  二、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5、加强企业污染治理。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依法关闭或限期转产。重污染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市本级和各县(市)应当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在线监控平台,对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实行实时监控。
  6、加强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园区污水处理、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凡10平方公里以上的工业园区都应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并网,统一集中处理。
  7、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清水河道”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并与生态村、镇(乡)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加大生态村、生态镇(乡)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村改厕、垃圾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并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建设生态养殖示范园区,集中养殖,集中治理,控制污染。大力推广生物农药和有机肥,科学合理施用,减少化肥农药对水和土壤的污染。
  8、实行县(市、区)江河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按照各县(市、区)水功能区划和江河水功能纳污能力,对地表水水质较好的地区要确保水质稳定,地表水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水污染,改善水质,按期达到《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提出的水质控制目标。市本级及有关县(市)要按照《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在金华江流域各主要县界交接断面按时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
  9、实行建设项目环保一票否决制。凡是国家明令禁止建设、选址不合理、资源能源不落实、不符合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难以稳定达标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对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小化工、小印染、小电镀、小造纸、小冶炼等企业,在2006年底前关闭。对违法排污的企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并实行企业信用一票否决制。
  10、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责任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落实责任,限期恢复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环境。对不按规定恢复生态环境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对拒不承担生态恢复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处罚。
  11、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各项费用的征管。对国家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占用水源费、水域补偿费、排污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统称生态环境治理补偿专项资金),要依法依规严格征收,专款专用。
  12、加大各项生态创建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做好绿色食品、绿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等认证工作,指导企业取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标识。深入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饭店和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13、健全环境保护管理队伍。各工业企业都要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环保管理。各乡镇和工业园区(开发区)都要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14、各县(市)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监控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控水平,切实加大环境监控力度。
  四、加大生态建设投入和扶持力度
  15、建立市、县两级的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专项经费每年不少于地方财政支出的0.15%。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市建设的奖励、调研、宣传、重要生态建设项目的补助、能力建设以及生态办的办公经费等。确定2007年基本达标的县(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达标。
  16、对于重要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给予支持。重要生态建设项目使用耕地的,可返还耕地开垦费地方留成部分的30%。对公益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可酌情减免土地使用与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企业,经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7、凡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批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8、政府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及投资、运行企业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9、加大生态移民的投入,逐步建立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20、对建成的各类生态村、生态镇(乡),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饭店和绿色家庭等绿色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对生态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决策和考核机制
  21、建立领导机构。各县(市、区)要建立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22、建立生态建设决策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项规划,以及作出重大决策前,都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充分听取环保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生态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23、建立生态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生态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
  24、强化生态建设工作的考核。对任期内生态市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县(市、区)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25、建立工作监督机制。建立生态市建设任务书执行情况季报和反馈制度,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生态办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200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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