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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婺区政办〔2007〕50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07-11-14 16:31:00
主题词:交通建设 养护 管理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机关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公路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  公路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等。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公路段负责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沿线乡镇政府及受益村负责,并接受区公路段的指导。
第六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各不少于3米。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时,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四章  养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段负责本区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政府和受益村负责实施。
第八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与公路工程管理所合署办公),各乡镇政府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受益村也应建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小组。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质量检查、监督、考核及各类养护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提供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受益村做好村道公路养护和管理等工作;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四)按有关规定拨付养护经费。
第十条    乡镇政府及受益村养护管理机构职责
  (一)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投标方式,落实养护责任制;
  (二)及时协调筹措乡道、村道较大水毁和大中修工程经费,水毁工程应及时组织抢修;
  (三)协助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进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四)定期检查考核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养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二)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考评和社会监督。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三)做到安全生产、文明作业,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举报和制止违法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破坏公路沿线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由上级补助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区财政补助资金和乡镇、村配套资金共同组成。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按《金华市婺城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07〕4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及受益村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质量进行考核,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付养护经费。奖励标准按“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划分,评为“一等”的路段按年经费1000元/公里支付,评为“二等”的按年经费800元/公里支付,评为“三等”的按年经费600元/公里支付,未安排养护的路段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结果从专户中划拨给各乡镇政府,当季奖励经费在考评结果公布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按比例拨付,全年奖励经费根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找补拨付。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列入区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办法参照《婺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因组织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挤占、挪用公路养护资金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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