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暂扣)款等非税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市监察局、金华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银行帐户的管理范围
具有收取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暂扣)款等非税资金或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区属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研究〈协〉会、工会、食堂等)和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简称为“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归并和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须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归并和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银行帐户的分类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可以分别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一)对已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准再另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对未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分中心)核算的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开设一般存款账户。
(三)因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可以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具体为:
l、基本建设资金;
2、单位住房资金;
3、单位设立党、团、工会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经费);
4、单位设立食堂需要独立核算的专项资金。;
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需发生业务收支的,在机构办公室所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单设帐页核算。
三、银行帐户的申报审批
单位确因工作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求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帐户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经财政部门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持批复书,同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申请表》(附件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开户资料,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单位应在银行账户开设后的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审卡》(附件3),作为确认合规的凭证。此卡由核发、验审的财政机关填列,须经盖有“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核章”方可有效。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删除、变动和涂改《年审卡》。并落实专人保管。凡发生遗失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三)申请开设银行账户,除应报送“申请报告”外,还需附以下资料:
l、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委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2、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单位独立核算的工会、食堂账户,附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等应出具主管部门的批文。
3、开设一般存款账户,须提交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凭证。
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只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拨给单位使用的资金及该部分资金的支出,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及其他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单位更名、搬迁、撤并、解散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和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单位必须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将《年审卡》交回财政部门。
各开户银行因银行迁址、撤并和单位银行账号升级变动的,应在7日内书面告知开户单位、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及时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四、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一)单位账户开设、管理情况,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机制进行年度考核。从2003年起,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年审制。各单位在每年的10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等)进行清理,并填报《2003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表》(附件4),持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年审卡,于每年的11月底前到区财政部门进行年审。不按规定年审注册的,银行账户年审卡即自动注销。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等有关精神,不得设立账外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罚没(暂扣)资金和账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各单位经批准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本单位账务机构统一管理。凡未经批准单位乱设账户、乱存资金的,均以私设小金库论处。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严格作以下处理:
1、由财政部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错误,将非法账户中的资金按财政部门要求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可暂时停止向有关单位拨款,直至整改纠正。
2、由人民银行责令开户银行撤销非法账户。
3、由财政、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4、由有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财政的银行账户管理按此规定执行。各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负责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2、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申请表
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年审卡
4、2003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