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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婺区政办〔2008〕37号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6-11 8:56:00
主题词:农业 保险 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总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兼顾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确保参保农户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重要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保险范围和品种

  (一)保险范围。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承保面原则上要求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80%以上。

  (二)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其中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水稻为必保品种;同时,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在省规定的保险品种中确定蔬菜大棚、露地西瓜、柑橘树、生猪、鸡、淡水养鱼为选保品种。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31——530

  1.建立组织。区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农林、财政、区农办、民政、国税分局、人保等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各乡镇(新狮街道)也应建立相应工作小组。

  2.核定基数。区农林局、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范围内的种养殖大户、农户参保意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正确掌握符合参保条件的种养殖大户基数等相关信息。同时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61日以后)

  1.广泛宣传。各乡镇(新狮街道)、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借助“农民信箱”、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具体内容、操作办法等,特别是要宣传通过保险恢复生产致富的典型案例,强化农户的保险意识。

  2.召开相关会议。一是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员大会,统一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二是以乡镇(新狮街道)为单位召开种养殖大户动员会议,重点是宣传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保险费率等,使广大农户真正明确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为农民创办的一件实事,切实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3.全面实施承保。按照省、市政府提出的力争在汛期前全面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工作的要求,由各乡镇(新狮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设立的保险机构网点办理投保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省、市党委政府提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也是一项“实事工程”,对保障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新狮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关注民生、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光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很难推进的,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农业部门要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的大户确定标准,摸清参保基数,选定好自选参保品种,并协调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门要抓紧编制保费补助和风险责任承担的财政预算方案,将资金落实到位;各乡镇(新狮街道)要把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队伍,明确专人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努力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工作。

  (三)明确保费补助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今年,我省水稻保费补贴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养鱼等9个品种从40%提高到45%;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奶牛、油菜的保费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我区对参保品种保费补贴比例,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四)认真落实以险养险政策,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进行。

  (五)建立工作进度通报督导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对乡镇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展缓慢的乡镇要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扎实有效。

 
 
                        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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