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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婺城区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婺区政办〔2008〕40号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6-18 17:18:00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规定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婺城区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金华市婺城区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婺城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区政府负责招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产权产易、社会公共稀缺资源配置及其它法律规定授权地方政府管理的招标、项目交易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第四条 金华市婺城区招投标管理委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为区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各类招投标交易的管理办法、规则和流程,审定相关交易制度。 (二)对各类招投标交易业务的进场进行全方位的督促和协调。同时与有关部门对应进场而实施规避的招投标项目(单位)进行查处。 (三)对各类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招投标行为及业主招标资格的认定、信息真实性、发布方式、评标人员确定、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各环节进行审查、审核、监督和备案,保证交易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四)负责处理招投标工作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对招投标统一平台日常运转的协调服务。建设和管理统一的招投标评委专家库。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金华市婺城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我区进行建设项目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统一加强管理”的要求运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宣传国家、省、市、区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负责制定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度,维护招投标交易活动秩序; (三)负责交易中心场所的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统一收集、发各类交易信息; (四)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配套的交易场所; (五)做好招投标项目入场登记、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售、开标定价、现场踏勘及答疑、中标公示、招标资料备案等服务工作; (六)提供与招投标交易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材料复印、打字、通信等商务服务; (七)对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八)办理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含四大园区)以下招投标活动(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拍卖等)达到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交易项目一律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扶贫及园林、信息、装饰装修、管线敷设等领域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集体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二)工程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由社会业主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采矿权等)出让或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四)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五)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七条 除国家、省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交易项目外,今后未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建设交易项目、产权交易项目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属于建设交易项目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产权交易项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和有关房地产产权证过户手续。并由区招投标办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凡进入区交易中心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区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区招投标办的监督。违者将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区招投标办或职能部门投诉。区招投标办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负责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区招投标办采用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当事人调阅资料,当事人应及时提供。 第十一条 区招投标办在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委专家、中介组织等当事人有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有权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区招投标办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视情节可以禁止其参加婺城区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招投标办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一)应当进行公开招标而未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人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 (三)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四)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等方式,以协议方式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应按规定对交易标的及其价格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在进行建设项目交易、产权交易活动过程中,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应事先将有关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转让文件、出让文件及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事先告知区招投标办。区招投标办应对有关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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