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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007-7-30 15:17:00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
  一、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区府办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区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区农林、发改、经贸、卫生、公安、监察、财政、司法、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发生疫情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灭疫情。
  (二) 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区农林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
  (1)指导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协调安排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活动。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
  (4)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2、指挥部下设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区府办分管主任担任,区农林、经贸、公安、监察、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指挥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下设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农林局分管领导担任,农林局、动物防疫监督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3)疫情信息的发布。
  4、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负责人担任,动物防疫监督所、卫生局等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技术支撑组织,主要职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领导提供防治技术建议。
  5、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组长由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经贸局、农林局、动物防疫监督所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发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6、指挥部下设新闻报道组,组长由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各新闻媒体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制订新闻报道方案。
  (2)协调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
  (3)加强对外新闻报道的协调管理。
  7、指挥部下设应急扑疫预备队,各乡镇、街道建立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农业、公安、工商、经贸、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
  (2)对扑杀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动物产品、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监督。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扑疫预备队的训练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部门职责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农林局:负责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疫点、疫区相关畜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卫生局:负责组织做好人的防治工作。当发生人的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防控工作。
  (3)宣传部:负责制订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外宣传报道的协调管理。
  (4)公安局:负责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的秩序维护。
  (5)财政局:保障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6)工商局: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7)经贸局: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相关商品的储备工作,以及服务价格的监管,保障市场供应、价格稳定,并制定市场物资储备供应方案。
  (8)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加工产品的行为。
  (9)交通局:负责运输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检查站的设置,以及家禽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10)监察局: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11)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防治中法律服务工作。
  各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按规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有序、有力、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二、疫情监测报告及确认
  (一)疫情监测报告
  1、疫情监测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疫情监测工作。
  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组织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情况确实的,迅速向乡镇(街道)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和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报告。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农林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上报省农业厅)。同时将情况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报区卫生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人的疫情按照卫生部《人疫情报告管理方案》执行。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依据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标准》,按以下程序认定。
  1、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必要时,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和省畜牧兽医局专家复诊。
  2、对临床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局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
  3、对疑似病例由省畜牧兽医局指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由农业部确认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并予公布。
  5、人病例诊断,由省卫生厅组织防治专家组进行有关疫病报告、诊断、发布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应急响应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灭,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调查
  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对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品种、数量、受威胁动物以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监测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出地、调入时间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
  (二)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三)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四)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畜禽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五)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疫区实施封锁。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有关畜禽。
  3、关闭畜禽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畜禽进出和易感畜禽产品运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栏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由区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六)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七)加强人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1、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疫情通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测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疫区的消毒隔离控制工作。
  2、区卫生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指定医院成立医疗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应做出快速反应,对现症病人实行就地报告、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并做好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3、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在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疫病防治工作。
  (八)解除封锁
  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生病例的,经区农林局会同上级技术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区农林局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九)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十) 应急人员及群众防护
  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动物防疫人员和群众安全的保护。对从事预防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一线人员要加强保护,配备防护装备,作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津贴标准由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控,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所,切实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一)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区农林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四、善后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区农林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为努力减轻因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区指挥部及区农林局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帮助农户恢复生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政府对饲养场(户)因扑杀发病畜禽、同群畜禽所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畜禽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偿;国家规定需要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二) 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疫苗、诊断试剂等。
  六、奖惩
  对因参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成绩突出、贡献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与表彰。对违反本预案规定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动物疫情蔓延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预案由金华市婺城区农林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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