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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处置重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007-7-30 14:41: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矿山企业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突发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展开组织救援工作,本着“预防为先、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按照《婺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制定婺城区处置重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统一指挥原则。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有关部门、单位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三)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当立即起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四)平战结合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婺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区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主要成员单位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总工会、区人劳动社保局、区委宣传部、人武部等部门单位组成,有关部门配合。
  (二)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三)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矿山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起草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安监局(区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公安分局及消防大队: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地面营救,控制事态扩大,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
  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矿山开采区域的基本情况资料。并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运输。
  区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检测检疫工作。
  区总工会、区人劳社保局: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应急预案启动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五、事故报告
  (一)通讯联络
  1、事故情况报告
  区政府值班室电话:2338877
  区安监局(区矿山应急指挥办)电话:2356629
  2、事故救援排险报告
  公安局接警中心,联系电话:110
  市急救中心,联系电话:120
  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电话:2329999
  市中医院急救中心,联系电话:96120
  (二)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六、应急救援
  (一)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业救助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二)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执行区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增强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下设:
  1、现场指挥组:由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2、抢险救灾组:由专业救助单位、事故单位和区矿山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4、物资供应组:由安监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救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5、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和当地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7、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供电、供水、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总工会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处理事宜。
  七、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
  (二)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三)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不断提高政府对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监督检查
  区安委办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乡镇政府按各自职责,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八、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区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各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协调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2、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有矿山企业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机构。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护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或医院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矿山企业联合建立救援组织。
  (三)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等报警电话和有关医疗部门急救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请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有能力救治的医疗机构。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四)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经费保障
  区政府和有关乡镇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九、宣传、培训和学习
  (一)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本企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二)区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区矿山救护指挥员、专(兼)职救护人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培训。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三)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本辖区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模拟演习。矿山企业要按规定组织矿山救护演习。
  十、其它事项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时,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应预案,报区矿山应急指挥办备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二)奖惩
  区政府对在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瞒报重要情况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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