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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7-7-30 14:39:00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和《金华市婺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和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工作。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事故险情。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段监管和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到消费各环节中发生的严重食源性疾患;在婺城区范围内发生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四、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威胁,并已或可能向外地市蔓延的;
(2)致病原和事故蔓延势头超出控制能力水平的;
(3)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对金华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构成威胁;
(2)造成伤害人数l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由我区引发,蔓延到外地造成伤害人数l00人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金华市内1个县(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金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婺城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当地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故。
五、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区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推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兼任的职务,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区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管理。指挥机构由婺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现场总指挥由区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在总指挥未到现场时由先到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担任临时现场指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
指挥机构的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指挥机构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经贸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的负责同志担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区域、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卫生局:拟订应急救援预案,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农林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经贸局: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教文体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宣传部:配合制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外宣传报道,统一对外口径;参与、协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应成立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小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响应结束后负责对受损群众进行慰问,并对受损群众的其他要求给予答复;组织或配合开展应急演练。
六、事故预测及报告
      (一)监测和预测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托《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区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相关信息的处理。在报告区政府的同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区政府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乡镇、街道应确立专职或兼职信息联络员,每月上报食品安全动态信息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少于两条。区卫生局、农林局、经贸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管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发布有关安全检测信息。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工作。
(二)报告
1、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的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30人以上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且正在蔓延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下级向上级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同时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5、报告及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5.(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生(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5.(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情况。
5.(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七、应急救援
(一)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当地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成立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小组,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在应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之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便利,确保应急行动过程反应及时、信息通畅。
对于重大或特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展的势态,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处置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警发布和预案启动
1、预警的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由区政府发布。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突发事件的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地方式加以有效公告。
2、预案的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蔓延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出应急响应,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启动《金华市婺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办公室和应急办公室。
现场指挥部下设:
1、事故调查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局根据事故处理需要调集技术、人员、物资,并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动员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事发地卫生院应积极配合,提供场地、设备上的便利。
3、专家咨询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并审核对外发布的信息。
4、现场检测与评估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成员由各部门专家组成。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协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5、综合组。由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负责信息发布;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建议。
八、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同时由区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实施扩大应急时,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后勤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九、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区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理赔。要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群众造成的精神伤害。
乡镇、街道应对受损失的群众进行慰问,并对受损群众的其他要求给予答复。
(三)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组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共同开展工作。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十、应急准备和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
1、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事故情况,由区人武部协调驻金部队、武警、消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
2、建立专家人才库。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才库,平时经常开展培训和演练,保持联络畅通,发生险情立即赶赴现场。
3、加强宣传教育。区各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科普宣传资料等形式,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群众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制定应急预案。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此预案,结合部门和当地食品安全特点,制定更详细的应急措施和办法,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开展应急演练。区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根据此预案制定更详细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或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二)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区政府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预警工作。要严密监测并及时预报工作动态。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定期和不定期向区政府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汇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医疗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人员保障。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4、技术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资金和物资保障。政府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区财政预算,以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到位,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款项分配方案,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等工作。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其它事项
(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事项,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二)责任追究。对信息上报、应急保障准备、应急救援等环节失职渎职的将追究责任,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二)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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