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及工作部署。
(四)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区委、区政府委托,承办安全事故审批结案的有关工作;负责区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乡镇(街道)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贸企业按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的安全生产资格许可申报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督(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作业设备作业人员,下同)的考核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拟定全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知道区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工作。
(九)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十)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